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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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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海公司)的股票于2005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4月15日,深海公司披露了季度报告;2006年4月26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年度报告,并进行了公告;2006年9月4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中期报告。以上定期报告均没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也没有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责令公司补正。同年10月20日,公司更换了1名董事,并将更换董事的决定公布于公司网站。同时,公司总经理王某因患重病昏厥于办公室,经医院确诊为癌症晚期。为稳定人心,公司决定暂由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并未将王某住院一事对外公布。有人举报深海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6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调查。为了不引起太大的社会反应,公司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尽量将此事控制在公司内部人知情范围内。证监会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也没有要求公司对接受调查向外公布。 深海公司是否违反了披露“重大事件”的义务?

正确答案:根据《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本案中深海公司更换董事属于《证券法》第67条第2款第7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立即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另外,在本案中,深海公司总经理王某因病住院不能履行职责虽然不是《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第7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受证监会调查也是“重大事件”,同样公司应当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而公司却没有按规定披露。可见,深海公司违反了“重大事件”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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