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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实务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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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和承租人订立了期租合同,采用了NYPE46了格式。在最后一航次卸港时,船东发出警告称租金未付足,租方虽不同意,但是仍在抗议下于3日的警告期内付出给船方银行。但船东在发出警告的当天,即声称留置货物而拒绝卸载,由此导致租方巨额损失和船期延误。租方认为“警告”条款说明只要钱在警告期内付清,即算是“准时”,所以船方无权提前以租方欠钱为由留置货物,故索赔由此所致损失。针对上述的案情,应该怎样处理?

正确答案:从案情分析可得出,船东和承租人采取了NYPE46了格式,在格式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宽限期条款,因此只要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船方即可依据NYPE46第18条的规定留置货物。船东无需承担因为留置货物所造成的损失。
附NYPE46第18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得因任何根据本租船合同应得款项,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则对所有货物和所有转手运费行使留置权承租人得因所有预付但未得的款项,以及任何超额支付的租金或本应立即退还的多余保证金而对船舶行使留置权。承租人不应招致由其或其代理人引起的、可能对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中的物权和利益具有优先权的任何留置权或担保物权,也不应允许继续招致此种权利。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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