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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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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商决定,甲、乙、丙3人各出资人民币10万元,丁以其劳务及厂房作价15万元,拟创建一家饲料加工企业,企业名称为江河饲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予登记。后来4人按照工商部门要求,进行了调整,最终核准登记成立了该公司。公司开始营业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太快,4人又缺乏经营经验,第一年公司亏损人民币15万元。随着市场行情的好转,再加上4人起早贪黑搞生产、跑业务,第二年公司盈利10万元。考虑到两年来的辛苦,4人决定将这10万元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以鼓舞士气。甲、乙、丙、丁四人分配利润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盈利,首先应用于弥补往年亏损和缴纳税款,然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剩余部分才能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本案四股东未未将第二年的盈利首先用于弥补第一年亏损,也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就进行利润分配,违反了上述规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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