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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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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省农科院委托太阳种业公司代其销售最新研发的杂交玉米种子,太阳种业公司在李村进行大量宣传,由于宣传到位,李村农民纷纷与其签订合同,购买种子种到自己的地里。太阳种业公司还定期派人进行实地技术指导。眼看收获季节到了,地里种的玉米并未像种业公司宣传的那样,反而不如以前的玉米种子结出的玉米。不少农民本来就不富裕,这下连老本都赔进去了。不少农户开始找农业公司,农业公司也很疑惑。后经专家鉴定,农科院提供的玉米种子并非其所称的种子,而是另一种类似种子,为伪劣种子,所以才导致玉米减产。太阳种业公司将农科院告上法庭,李村村民推选村委会作为代表参加诉讼。在此案中,李村村民能够作为消费者吗?

正确答案:农民是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成员的一种称呼,如果其是为了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然属于消费者,受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享有相关的权利。不能因为农民的身份而受到歧视或者剥夺其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对于农民来说,除了个人生活消费以外,还要购买种子、化肥等产品进行生产。这种消费本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范畴,但是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时以户为单位,自身经济实力有限,且易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等的坑害,因此作为一项特殊情况规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四条,即“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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