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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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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12月11日起,国务院纠风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各地也一再发出类似“禁令”。但“双节”来临,国家明令禁止的代金券又卷土重来,禁了多年的代金券为何屡禁不止,如有记者在郑州二七路某商场团购部看到,买代金券的单位和个人络绎不绝,在记者观察的半个小时内,前来购买代金券的就有近20人。该商场业务人员称,商场的代金券卖得非常好,12月31日前到期的券已卖完,明年3月31日到期的券办公室也没有了。该人员称,购2万元券可优惠1%,购lO万元券可优惠2%。记者还在郑州市民主路、人民路、花园路上的商场了解到,代金券(商家一般称为提货单、赠品卡、购物卡)销售得都不错。 为什么代金券如此受青睐呢,某商场一位人士说,主要原因有二:一、从商家方面来说,通过发行代金券可广揽生意,而且有机会将一些商品当作代金券的指定商品卖;二、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买金额大了可以得到商家较大的折扣,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避税,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是否违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刷、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卡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而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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