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梁酒,在省内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梁酒,其酒瓶开头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 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
- B、“太岁康”商标不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
- C、两种商品装璜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D、两种商品装璜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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