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做题,通过考试没问题!

国家司法考试

睦霖题库>法律类>国家司法考试

甲、乙、丙三人创办了"梅花"有限公司。甲的出资为作价200万元的房屋,乙、丙均为货币出资,各为1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不久发现,甲与景宏资产评估事务所串通,其房屋真实价值为80万元。乙的出资系向好友丁借得,丁因炒股失败耗尽家产已无力依约再向乙提供资金,致使乙的出资迟迟不能缴付。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的出资差额应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 B、景宏资产评估事务所应向"梅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C、丁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D、乙应向公司补缴出资,但如果公司向其催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则可不再出资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
进入题库查看解析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