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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核保与理赔)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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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6日,某市服装厂向T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标的为该厂的机器设备和流动资产等,财产坐落地点为千秋大厦5楼与6楼,投保金额为168.1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K 服装厂一次向T保险公司缴清了3362元保险费。同年6月10日,设在千秋大厦2楼的G服装配件公司海绵车间内有两名工人在工作时,因切割海绵而四溅的火星引燃了海绵泡沫,并燃着了堆放在车间里的原材料和成品。随后,一发不可收拾,火势顺着堆放在消防通道的可燃物迅速蔓延,扑向货梯。火焰从货梯一层层向上燃去,随着风势卷进位于5楼与6楼的K服装厂的缝纫车间,造成车间里的一批童装半成品被烟熏坏,损失达8.59万元。事故发生后,K服装厂作为被保险人按照它与T保险公司订立的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向后者提出了索赔。问题:1、造成K服装厂童装损失的原因究竟是烟熏还是火灾?当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通常区分哪几种情况来判断近因,并藉以确定自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烟熏是否属于火灾的范畴?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所承保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3、本案的理赔涉及哪几项保险原则?T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K服装厂的索赔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答题要点:
通过案情介绍,我们知道,被保险人K服装厂投保的财产即童装遭受损失是烟熏直接造成的,烟熏从时间、空间上离童装损失最劲、最直接;然而,烟熏却又是由于位于千秋大厦2楼的G服装配件公司发生的火灾所导致的结果。这两个原因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形成因果链。根据“链条原理”,火灾显然是在童装遭受损失过程中起到了直接的、有效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构成财产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火灾是造成被保险人K服装童装损失的近因,而火灾属于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火灾是第三者即G服装配件公司造成的,K服装厂有向G公司的民事索赔权,在它没有放弃这一权利的情况下可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在赔偿K服装厂后,则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向G公司追偿。
T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应当先运用近因原则,正确认定火灾是造成保险财产童装损失的近因,在按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赔偿了被保险人K服装厂以后,再根据代位原则向G服装配件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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