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生意经营需要向其朋友梁某借钱。梁某于是同意借给陈某20万元,借款期一年,但要陈某提供借款抵押。陈某于是找到了另一个朋友张某帮忙作担保,张某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陈某的借款抵押物,并与梁某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由于经营不善,一年期满陈某无钱归还借款,梁某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张某,要求张某按合同履行,张某认为借款人是陈某,与本人无关。无奈,梁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借款、张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陈某向梁某借款20万元,有陈某与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双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二、为向梁某借款20万元,张某将自己房屋抵押给梁某,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张某是否要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不用,张某与梁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因违反《担保法》而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张某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张某与梁某签订的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未经登记,只能说明抵押合同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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