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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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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该公司3、4月份均顺利发货并收回货款。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了70.5吨,取得了提单。经联系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所以要求货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再装了64.1吨,取得另一张提单。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理由是:1.不符合信用证中每月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  2.短装5.4吨,不符信用证要求。 问: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为什么?

正确答案: 开证行无理由拒付。
根据《UCP600》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到达同一目的地,同一次提交的多套运输单据,即使不同装运日期,不同装运地点也不认为是分批装运。
在本案中,出口方分别在青岛和烟台装货,但是在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次提交的,不属于分批装运。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以及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以及所支取的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的数量可允许有不超过5%的增减幅度。
在本案中,5分月分别在青岛和烟台共装运了134.6公吨的货物,比信用证规定的140公吨少装了3.9%,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因此,卖方装运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没有理由据付。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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