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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系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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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某纺纱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2月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该企业2016年1月末库存皮棉10吨,价值113000元(含税),均为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从农户手中购入。2月从经销商(一般纳税人)收购皮棉20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注明价款200000元,本月生产精梳棉纱21吨,销售18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400000元。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计算该企业2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生产一吨精梳棉纱耗用皮棉1.4吨)

正确答案: 皮棉平均购买单价=[113000+200000×(1+13%)]/30=11300(元);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8×1.4×11300×17%/(1+17%)=41375.38(元);
该企业2月应纳增值税税额=400000×17%-41375.38=26624.62(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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