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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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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北京市大通公司从辽宁鞍山某钢铁厂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购进螺纹钢200吨。按双方约定,大通公司收到钢材后即付给该钢铁厂50%货款,余下贷款将于次年5月全部清偿。2008年11月,大通公司转手将手中的200吨钢材卖给了南京某建筑公司,双方协议约定,钢材价格每吨3500元,货到后即付款,可南京某建筑公司收到钢材后,迟迟未付款,大通公司遂派人去催款,对方回复是钢材价款过高,要求降价。双方协商未果,又要不回货款,考虑到去南京起诉该建筑公司,可能存在案外因素对自己不利,于是大通公司和鞍山某钢铁厂商定,要求其在北京起诉自己还款,诉状直接把南京某建筑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要求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南京某建筑公司是不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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