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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0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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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男26岁)与宋某(女23岁)同居在一起。某日二人在所住院内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过程中冯某将宋某的衣服剥光,而且对宋某进行殴打(后经鉴定宋某为轻伤),后被围观的邻居制止。事后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法院经审查以后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于是将案件转到刑事审判庭。对此,宋某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愿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但法院仍将此案作为自诉案件立案。法院立案后,宋某多次要求撤诉,但法院不予准许。开庭审理时,宋某经两次依法传呼仍拒不到庭,人民法院遂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法院进行刑事立案是错误的。自诉案件只有当符合条件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能立案受理。本案中,宋某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并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冯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2、人民法院不予撤诉是错误的。侮辱罪和故意伤害(轻伤)罪都属自诉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害人有权不起诉,也有权在起诉之后,判决宣告之前撤诉。本案中宋某没有刑事自诉,同时对人民法院错列刑事自诉的行为要求改正,人民法院不予改正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3、人民法院将宋某拘传至法庭上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诉人可以适用传唤。当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而不应对其适用拘传措施。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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