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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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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20日上午,陈某(1981年4月生)拾到某自动测试中心的现金支票1张。当天被告李某得知此消息后,便指使陈某利用该支票以自动测试中心的名义,骗取某电脑公司电脑两台,价值人民币12000元,后二人将骗得的电脑转卖,得赃款10000元。两被告将赃款平分。在公安机关审查案件期间,陈某态度尚可,并揭发了李某曾犯强奸罪行。陈某、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4条、312条规定,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和销赃罪。请某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以上是一份公诉案件起诉书。假如你是王某的辩护律师,你将如何为王某辩护?

正确答案: (1)起诉书认定陈某犯有销赃罪是不能成立的。本案的销赃行为存在于诈骗行为的全过程中,是诈骗的一种结果和延续,不属于独立的销赃行为。
(2)陈某是本案从犯。从整个案情看,被告人陈某是在李某指使下实施诈骗行为的,他处于被教唆的地位,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陈某依法应减轻其刑事处罚。
(3)陈某是未成年人。陈某犯罪时,尚不满17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公安机关对陈某审理期间,陈某又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罪行,对此应视为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可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陈某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其刑事处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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