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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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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傅某加入上海一外资软件公司,担任设计师工作,月薪4000元。2011年6月开始担任公司首席设计师,月薪9000元。 2011年11月1日傅某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将搬至北京,员工如果愿意随公司搬迁的,则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员工如果不愿随公司搬迁的,公司将自11月底解除合同。 傅某不愿随公司搬迁,于是公司于2011年12月初为傅某办理了退工手续,但补偿问题公司却拖延不决。傅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 如果应该支付,那么补偿金的金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 本案中傅某在公司工作了三年零八个月,按该条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傅某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为傅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补偿金=[(4000元/月×6个月+9000元/月×6个月)/12]×4=6500×4=26000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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