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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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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韩非法、势、述结合的思想

正确答案: 韩非认为,法、势、术都是“人主”治国的工具,并批评重法的商鞅“无术以知奸”,批评重术的申不害“不擅其法”,批评重势的慎到不知“抱法”,强调法、势、术三者不可偏废。他除了分别地说明法、势、术的重要性之外,着重围绕“以法为本”,从法与势的结合、法与术的结合角度进行论述,使法家的这一理论系统化。
(1)法与势的结合
韩非继承了慎到的重势思想,并对“势”的概念、内容、重要性以及运用方法等都有新的补充和发挥。
①“威势”、“权势”与“任势”。慎到说明了“势”的重要,但并没有明确“势”的内涵。韩非指出:“势”是君主统治众人的工具,即权力和地位。这种权力、地位具有强制性:“势之为道也,无不禁”:具有至高无尚性:“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降也”。“势”在政治中表现为“势位”,可以发号施令;表现为“威势,可以指使臣下,:威势之可以禁暴”;表现为“权势”,可以强迫臣民就范,使令行禁止。因此,“势”是君主须臾不可离的。②“擅势”与“独制”。韩非是一个封建专制主义的积极鼓吹者,主张权势必须集中在君主的手里,君主应该“擅势”,集大权于一身。他说:“威不贰错,制之共门”,“主之所以尊者,权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他一再提醒君主,“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要千万注意不能使臣下篡“权”夺“势”,防止“大臣太贵,左右太威”。禁止臣下“无法而擅行”、“擅权势”总之要“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由此可见,韩非的君主“擅势”,“独制”,既包括总揽行政权力,又包括垄断立法司法大权,与慎到的重势但主张限制君权的思想显然是不同的。
③“抱法处势则治”。韩非是从法与势结合的角度来论势的。一方面,他认为“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依靠:“君执柄处势,故令行禁止”,只有将“法”与权力结合起来才能作到令行禁止。可见“法”离不开“势”。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势”离不开“法”,“势治”离开了“法”便成了依靠“贤者”的“人治”。但贤者“千世而一出”,现实中的大多数君主并非“贤者”,而是“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杰纣”的“中人之资”。如果实行“人治”,这些“中主”便无法治理天下;反之,如果实行“法治”,“中主”们只要“抱法处势”就行了。值得注意的是,韩非进而把“势”区分为“自然之势”和“人设之势”。“自然之势”是指客观形成的权势,“人设之势”是指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建立起来的权势。他说,“自然之势”用不着讨论,对于君主来说,最重要的是“人设之势”。“人设之势”的关键就是君主“擅势”和“抱法处势”。可见,韩非所主张的不是一般的专制政权,而是根据“法”即新兴地主阶级意志进行统治的政权。
(2)法与术的结合:
在法、势、术三者的关系中,韩非谈得最多的是法与术的结合。在他看来,术是君主掌握政权,贯彻法令,防止篡权,从而实现“法治”的一整套方法、策略和手段。
①“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曾经很形象地将君主与法、术的关系比作人的衣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二者缺一不可。同样,“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因此,君主最宝贵的东西,“非法则术”。为了论证二者的结合,他一方面称赞商鞅的“变法”和“重刑”,又指出商鞅的最大缺陷是“无术以知奸”,致使“变法”得到的“国富兵强”的果实成为“奸臣”们争权夺利资本:“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另一方面,他在肯定申不害“治不喻官”、“因能授官”之术的同时,又批评申不害不统一“宪令”,导致“好人”利用新旧法令的矛盾谋以私利。所以他认为“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末尽于法也”,主要是没有将“法”与“术”结合起来:“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②“处势”与“修术”。权势要靠“法”来加强,也要靠“术”来维持。韩非说:“人主者不操术,则威势轻而臣擅名。”“术”是君主制臣的关键。“主有术”,同时重要两个人也不会成为祸患;“无术”,重用两个人会导致内争权力外通敌国,重用一个人会导致大臣“专制”以至“劫弑”;反对臣下“用术”,主张的是君主“执术”。术是君主的专利品,这是韩非之“术”与“法”的主要区别。
③以求“行法”和以术“独私”韩非之“术”概括起来不外两大部分:
其一,是指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的方法、手段。其核心是“循名责实”,即根据法定职责以及言论为标准实行赏罚。包括因能授官、职责分明、名实相副、赏罚严明等等。
其二,是指暗中用来控制臣吏的阴谋诡计。所谓:“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包括:掩饰真情,深藏不露;发布假命令;明知故问,布置圈套;设置暗探等等。
综上所述,法、势、术的结合,既表明了韩非“法治”思想的特点,又暴露了地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用严刑峻法和阴谋权术来维持专制君主的统治,这正是法家“法治”的实质所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法治”体现了新的生产关系的要求,是进步的,但其中又包括很多封建性的糟粕。所有这些,对于后来的中国封建法律思想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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