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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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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和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的改革

正确答案: 早在18世纪,现代财政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就从经济学的角度描述了“退税”及其原理,他认为:商人和制造业者不以国内市场为满足,而谋求最广大的国外市场,但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只好请求奖励输出,“在各种奖励中,所谓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人输出时,退还本国产业上的国产税或国内税的全部或一部分,并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大于无税时货物的输出量。这种奖励,不会驱使大部分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却会使课税不至于驱使这部分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用途去。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用途间的自然平衡,但却会使课税不产生破坏这种自然平衡的作用。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劳动的自然分配,而会保存这种分配。在大多数场合,保存这种分配是有利的。”显然,斯密从政府鼓励出口和退税不干预自由市场经济的角度,论述了出口退税对于出口商的重要性,他的出口退税“中性”思想成为了20世纪后各国制定退税政策的基石,“退税”这个经济概念从此正式进入了经济学研究的领域。   此后,随着经济理论和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许多经济学家又从不同角度对出口退税理论进行了诠释,但总的来看,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基本上是围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和促进一国的经济增长而展开的。
出口商品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进口国在产品的最终消费阶段还要征收间接税导致的。例如,中国的彩电在国内已经征收增值税,如果向美国出口,在市场上销售时还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则将产生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根据本章第一部分的国际税收理论,国际重复征税会导致税收超额负担和社会净损失增加,鉴于对消费商品征税一般遵循属地原则的考虑,出口国通过退税来避免双重征税,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   
消除国际重复征收符合国际公平竞争原则。出口国政府之所以愿意退税,除了遵循国际税收间的惯例,更主要的原因是双重征税会使本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保证国际竞争的公平性,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鼓励出口,各国政府愿意在WTO允许的范围内对出口产品少征税和不征税,而出口退税就是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例如,韩国和中国都出口彩电,假如韩国对出口的彩电不征间接税,而中国政府却对出口彩电征税,那么,中国彩电在国际上的价格竞争力就减弱了,中国政府通过出口退税将直接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使中国产品和国际产品在韩国市场上处于公平的竞争地位。
出口退税对一国经济增长的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解释。从经济理论来说,对于一国经济来说,净出口增加能带动国内经济的增长,而出口退税是对出口贸易的有力支持,因此出口退税对本国GDP的增长有巨大的贡献作用。同时,出口贸易的增加和经济的增长扩大了税基,使得税收收入大幅增加,客观上承担了因出口增加而需要的退税额度。只要这个循环机制不被打破,那么退税、净出口和GDP三者的互动增长关系是可长期保持的。从实际看,出口退税已成为一国国民经济增长的推进器,我国近年来不断提高出口退税率带来出口增加推动国内经济增长就是最好的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快,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制定国际贸易原则中的地位日益凸现,而出口退税制度也正是WTO在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等一般自由贸易原则下所倡导中性原则的体现。WTO坚持的中性原则的精神,是以不干预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的,出口退税一方面为了鼓励产品出口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克服重复征税,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在WTO的规则之下设置中性的出口退税制度,是各国参与国际贸易必然的选择。在反对政府补贴政策的前提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增进出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WTO对出口退税的要求体现于原关贸总协定的第6条款:“一缔约国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缴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可见,只要一国政府对某种产品的出口退税额度不多于其国内所征额度,就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不会导致成员国报复。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退税、净出口、GDP、财政收入与的外贸出口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循环机制,它们的协调互存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变量间的互动链条遭遇阻碍,出口退税与经济增长的互动局面就会受到影响。我国以往对出口退税制度设计地不尽合理,因而形成近年来连续出现拖欠出口退税的问题,使得变量间阻碍加剧。
拖欠出口退税的原因,主要是来自制度性的缺陷,诸如:
(1)退税计划管理脱离实际,年初确定退税计划指标,作为每年财政收入的减项,一旦该年的出口贸易大幅增长,超出计划退税指标则无力支付。
(2)其1994年分税制改革规定,新增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中央财政不堪重负。
(3)地区间外贸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占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高达90.%以上,由中央财政全部承担出口退税,实际上给富裕地区加大一笔“隐性转移支付”,拉大了地区差距,而且加重了中央对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负担。
(4)出口退税按增值税的名义税率实行零税率,但实际征收税率低于名义税率,也加大了退税负担。
(5)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分离,信息交流不畅,管理疏漏,骗税行为屡见不鲜。
(6)许多地方不是严格执行“免、抵、退”,而是“先征后退”,导致中央退税指标上升。
由于以上各种原因形成出口退税欠税日趋严重,直接影响外贸企业的周转资金短缺,增加了出口成本,也涉及中国投资环境的信誉,影响引进外资的速度和效率,还引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使得退税问题极有可能形成新的国家、企业、银行之间的“三角债”。由此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欠税的现状,已经不仅是一个出口贸易问题,而是关乎整个经济增长和财政金融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表现给予高度重视,不可掉以轻心
(二)2003年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
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确定了未来实施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的具体内容是: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比25的比例共同负担。
(4)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5)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这次退税改革的意义在于:不仅理顺了出口退税机制,还通过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来引导国家外贸出口结构乃至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真正使出口退税制度成为了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同时,出口退税率下调后,将有利于平衡中国国际收支,减少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当然,也不能忽视出口退税改革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从历史情况看,伴随着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出口增长率会出现较大的反向波动。比如,1995年7出口退税率曾由16.63%下调到12.86%,调,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的44.2%下降到下半年的8.8%,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高达9.4。,1999年7为抵消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退税率曾由12.56%上调到15.51%,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下降4.7%提高到下半年的增长15. 8%,增幅提高20.5个百分点,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接近7,可见,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增长的影响不可忽视,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克服这种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保证外贸的正常发展。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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