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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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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周岁生日那天,纪某邀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1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2死1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请对纪某的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纪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价值约7000余元的各类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没有达到法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
(2)14周岁生日那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已满是14周岁。纪某过完生日的第二天,才满14周岁。
(3)过完生日的第二天,纪某交通肇事,造成2死1伤的行为,还是不构成犯罪。因为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已满16周岁。纪某交通肇事的时候,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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