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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53中国新闻事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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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制定了哪些报刊法规?

正确答案: 1906年9月清廷宣布被告预备立宪后,随着清廷修律活动的加速,新闻立法工作也正式起步。自1906年至1911年五年内,清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大批专门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或与新闻事业有关的、或含有调整与规范新闻事业条款的法律与法令。其中专门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法律主要有《大清印刷物件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后修订为《钦定报律》)等,含有调整与规范新闻事业条款、与新闻事业相关的法律主要有《钦定宪法大纲》,《违警律》、《清新弄律》、《电报总局传递新闻电报减收半价章程十条》、《重订收发电报办法及减价章程》、《著作权章程》等。这些法律、法令的创制与颁行,特别是《大清报律》等一批专门适用于新闻事业的法律、法令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近代新闻法律制度在封建统治的末年初步建成。清末法律制度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言论出版及新闻从业人员的自由权利1908年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在其所附“臣民权利义务”一节中规定:“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它第一次在法律性文件中明确做出赋予国民以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规定,具有资产阶级法制的色彩。但是,清王朝由其封建专制本质所决定,不可能真正给予国民以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因为国民具有的言论、出版等各项自由权利,首先被限制在法律范围之内,其次还得受皇帝的制约,皇帝具有“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的权利。
(2)报刊创办的管理制度1906年制定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规定:“京师特设一印刷注册总局,隶商部、巡警部、学部。所有关涉一切印刷及新闻记载等,均须在该局注册”。值得注意的是,《大清印刷物件专律》虽使用“注册”一词,但其本质是“审批”。1908年颁行的《大清报律》照抄照搬日本的新闻纸法,因而在报刊的创办这一问题上较前有所进步,由批准制改为注册登记制加保证金制,办理这一手续的部门也由巡警衙门改为行政部门。清廷将报刊创办的管理制度由批准制改为注册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同时又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制度,使批准制实际进步意义大打折扣。
(3)报刊出版的管理制度
①报刊出版时须在报刊上标明发行出版人姓名、发行出版所地址的资料。
②报刊样品须呈送有关管理部门查核。《大清报律》明确规定:“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按律办理”。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建立新闻事物审查制度,但因条件不成熟而未付诸实践,并为1911年1月修订颁行的《钦定报律》所否定。同年10月11日,清廷民政部通知各省督抚转饬各级地方当局,将当地出版的日报逐日寄送一份到部,备案存查。以上两项规定,完全是为了加强清廷对报业的控制。
③实行更正制。《大清报律》规定:“报纸记载失实,经本人或关系人声请更正,或送登辨误书函,应即于次号照登。如辨误字数过原文二倍以上者,准照该报普通告白例,计字收费。更正及辨误书函,如措词有背法律或未书姓名、住址者,毋庸照登。”“记载失实事项,由他报转抄而来者,如见该报自选更正或登有辨误书函时,应于本报次号照登,不得收费。”这一规定虽然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但仅就载入封建统治下的晚清新闻法典这一点而言,其进步意义就十分明显。
(4)报刊禁载事项《大清报律》将禁载事项归纳为六条:“诉讼事件,经审判衙门禁止旁听者,报纸不得揭载”;“预审事件,于未经公判以前,报纸不得揭载”;“外交、海陆军事件,凡经该管衙门传谕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揭载”;“凡谕旨章奏,未经阁抄、官报公布者,报纸不得揭载”;“下列各款,报纸不得揭载: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损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发行人或编辑人,不得受人贿嘱,颠倒是非。发行人或编辑人,亦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1911年清廷对《大清报律》进行修正。军机处在修订原“报律”第12条时,将资政院拟订的“外交陆海军事件及其他政治上秘密事件,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登载”一条改拟为“外交陆海军事件,及其他政务,经该管官署禁止登载者,报纸不得登载”。清廷最后同意了军机处的提法,即禁止登载的不以政治机密为限,进一步将法网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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