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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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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为此某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票据最后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其程序如下: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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