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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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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于1994年7月2日承运杭州市西湖区“富仕”服装公司的一批布匹,车行至浙江省长兴县内,因司机吴辽违章驾驶,发生事故,撞坏长兴县不锈钢厂的广告牌,同时所运货物也受到损失。8月9日,“富仕”服装公司和长兴县不锈钢厂同时以“吴辽”为被告,向长兴县法院起诉。长兴县法院合并审理。问:此案可否合并审理?如可以合并审理,请确定案件当事人;如不可以合并审理,则分析各案的管辖法院和当事人。

正确答案:不能合并审理。因为,案例中的两个诉讼性质不同,一是合同纠纷,一是侵害权赔偿纠纷。
“富仕”服装公司提起的诉讼为运输合同纠纷,可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富仕”公司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可由南京或杭州的法院管辖。
长兴县不锈钢厂提起的诉讼为损害赔偿纠纷,可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不锈钢厂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由长兴县法院管辖,因为不锈钢厂已经向长兴县法院起诉。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应由最先受理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所以,上述两案中,应将“长运”公司列为被告,是因为吴辽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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