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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理财规划师(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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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纪华与被告纪琳系同胞姐妹,生活在厦门市,某4层楼房一栋,是两人生父纪元、生母陈欣共同建置,产权在陈欣名下。长女纪华自幼被人收养,次女纪琳随父母共同生活。纪华成年后仍与生母保持来往,生活给予帮助。1988年陈欣去世,纪华与纪琳共同主持安葬。之后纪华提出继承并分割陈欣遗产,纪琳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该案例中()。

  • A、纪华自幼被人收养,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随之消除,因此不能作为生母的法定继承人,故遗产不能够分割而因归纪琳一人所有
  • B、纪华虽然被人收养,但是对其母尽了较多的义务,应该依法继承陈欣的遗产
  • C、纪华虽然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可以得到纪琳的经济补偿
  • D、纪华即便没有对生母尽义务,也有权利继承其遗产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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