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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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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华领事裁判制度。

正确答案:⑴概念外国在华领事裁判制度,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不受中国法律调整,也不受中国法庭管辖,而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的特别规则。该项制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⑵主要内容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1843年7月22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同年八月十五日(10月8日)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
《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中国人和英国人在通商口岸“交涉诉讼”,“其英人如何科罪”,”“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根据这一规定,英国首先在五个通商口岸取得了领事裁判权。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又补充规定:英国人违背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也要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人“不得擅自殴打伤害,致伤和好”。这样,又将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内地。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更把这项司法特权进一步推广到中国境内的各个地区,规定:美国人与美国人、美国人与其他外国人,如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纠纷时,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此后,俄、法、日、德、比等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法英、美,先后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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