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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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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某向该市某区一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夺他的钱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呈请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先行拘留。返回派出所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于当晚22时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并进行了讯问。经查嫌疑人李某,系该区待业青年,整日游荡街头,已作案两起。办案单位于10月24日10时,将李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了其家属。为查清案情,民警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讯问。 派出所认为李某属于多次作案,于是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李某拘留期限至30日。 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1)由派出所所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并签发拘留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将李某送看守所羁押,不符合法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作出拘留决定后超过24小时才通知李某家属,不符合法律规定。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5)将李某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作案两次,不属于多次作案,作案三次以上才属于多次作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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