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甲于2003年1月1日投资在北京设立专门从事礼品销售业务的A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8月1日又在上海以A个人独资企业名义成立分支机构B。现B分支机构因经营不善欠下乙的债务无力偿还。根据法律规定,乙可要求投资人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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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甲于2003年1月1日投资在北京设立专门从事礼品销售业务的A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8月1日又在上海以A个人独资企业名义成立分支机构B。现B分支机构因经营不善欠下乙的债务无力偿还。根据法律规定,乙可要求投资人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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