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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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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市公司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欲募集资金,决定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其方案为增发数量200万的普通股,以每股10元的票面价格发行,总共募集资金2000万元。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行审核委员会批准。后A公司与B证券公司签定了股票承销协议,承销方式为代销,承销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承销期限届满后,8证券公司仅仅出售了数量i00万股股票(出售股票的比例未达70%)。该案例中的股票发行属于什么情形,为什么?按照法律规定A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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