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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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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太平天国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1)司法机关。太平天国的司法和行政是合一的,没有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使官吏才有司法审判权。在中央,天王是太平天国的最高领导者,也是最高裁判者。天王以下的各王、侯,以及丞相、检点等也都有审判权。还设刑部尚书、典刑罚、典天牢等专职司法官吏。在地方,郡长官总制和县长监军,都兼理"狱讼钱粮"。他们和专职的司法官典执法一起,参加具体的审判工作。各级乡官也"悉设公堂刑具",掌管"催科理刑"。
(2)诉讼制度。太平天国规定了一套较为严格的诉讼审判制度。如果不服,则由两司马报上级官逐级审理,表明了太平天国司法的严肃性。但由于过于繁琐,在当时紧张的战争条件下,很难实现。从太平天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它的诉讼程序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太平天国在审判方面是比较审慎的。另外,在审理案件时,很多都是公开进行的,同时向群众讲明"某人现犯何罪",应得何罚",并且"当从行刑"。总之太平天国的审判制度,反映了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与清朝衙门在审判时主观臆断,贪赃枉法,随意陷于罪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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