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做题,通过考试没问题!

国家司法考试

睦霖题库>法律类>国家司法考试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延期审理的问题。法院对李某重新鉴定中有一处做法不当: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宣布延期审理,而不是休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答案解析:
进入题库查看解析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