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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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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资金与乙银行协商贷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银行贷款40万,贷款期限1年。签约后,银行即将40万元交付给甲某,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6月,贷款期限届满,甲某在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某。双方签约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乙银行得悉后,认为自己对该商品房享有抵押权,甲某无权转让,遂向甲某、丙某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2004年7月,乙银行以甲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以甲某和丙某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其债权。甲某答辩称:讼争商品房是其和妻子的共有财产,抵押行为未经妻子同意无效。此辩称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抵押物(商品房一套)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的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其抵押担保效力的认定可按下列原则进行:一是当共有财产在设定抵押时,经全部共有人同意,若无其他导致无效的因素,应认定抵押有效。二是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三是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本案中,基于甲某与其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甲某之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夫将共有的房产设置抵押的情形而未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同意。因此甲某的辩称不能成立,其与乙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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