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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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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6日Z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迅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该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该国有破产程序中有以下几处不合法:
(1)厂长自行申请企业破产不合法。
(2)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会议不合法。
(3)由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
(4)所有的保证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不合法。
(5)法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会议的程序不合法
(6)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清算活动不合法。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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