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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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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林某于2016年6月1日起合伙设立“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同年6月9日,在龙泉市某报刊上发布了一则名为《一个事实引发的思考》的广告,主要内容称:格朗明调视膏,其疗效经国内20余所大型医院验证,65000例近、弱视患者三年多药理临床实验,各项指标均达到国际SDA领先认证,有效率高达96%,治愈率高达91%。被权威专家认定为"目前世界上治疗近视、弱视最先进、最有效的绿色疗法"。是经过国家卫生部特别鉴定的国家级新药,并喜获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7108531-5)。同期,两当事人又出资800元自行印制相同内容的宣传单,通过散发、传递的形式,宣传和介绍格朗明调视膏。经查格朗明调视膏系一种保健用品,而非宣传中所称的药品,且当事人对广告中所做宣传亦不能提供事实根据。调查同时查明,从2016年6月3日起至2006年6月22日案发时,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擅自开业以"格朗明近视弱视保健中心"的名义对外营业,收取营业款7568元,非法获取利润4688元。本案中对吴某与林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 A、只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处罚
  • B、只应依据广告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性处罚
  • C、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分别定性处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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