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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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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纺织厂于2001年10月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该厂与一家制衣厂签订了一份棉布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制衣厂于2002年2月1日来验收货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准备装车运走。当制衣厂负责人验货到一半时,因为厂里有急事,必须回去,该负责人决定第二天再接着验货再装车,货物暂交纺织厂保管。不料该日夜里,该纺织厂发生火灾,仓库里的棉布全都被烧成了灰烬。制衣厂已装车的棉布也没能幸免于难。事故发生后,纺织厂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人来到现场勘察后,确认事故是意外造成的,并决定赔偿损失。 然而当得知纺织厂与制衣厂的购销合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不该理赔制衣厂所购买部分的损失,因为这部分棉布已经售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因对其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法获得赔偿。但纺织厂方面则认为所有的棉布都还没有出仓库,仍由其负责保管,因此还属于起责任范围,对这笔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纺织厂遂提起诉讼。 已装车的棉布与未装车的棉布处理结果是否一样?

正确答案: 本案中,已装车的棉布由于已经过购货方的验收,故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部分不再归属被保险人即纺织厂所有,当然也就不再属于保险标的。这部分财产在出险当晚由被保险人代管,说明与被保险人之间还存在着利害关系,但这已经不是保险利益了。这部分财产的损失当然也就得不到赔偿。至于未装车的棉布,发货方即纺织厂与购货方即制衣厂的购销合同只是说发货方有义务将剩余棉布的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但因为尚未经验收合格并装车,视为所有权还未转移。在此期间仍归发货方所有。发生的一切损失自然应当由发货方承担,从而又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这部分损失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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