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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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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政府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办公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6层,建筑面积22200m2。共有甲、乙、丙、丁等8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最终乙施工单位中标,并于2013年8月1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4840万元,合同工期350d。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政府为了控制建安成本,指定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 事件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的第二天,发现甲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于是取消了甲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事件三: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 事件二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事件二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妥当。
理由: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之一是投标人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而甲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属于投标当年发生的重大事故。因此可以取消甲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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