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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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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几年前到某公司工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底,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和工作岗位。2007年12月份开始,公司无故拖欠张先生的工资。张先生于2008年3月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上班。一周后,张先生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公司宣布以张先生擅自离岗为由违纪解除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张先生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违纪解除决定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张先生的仲裁能否得到支持?

正确答案: (1)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2)张先生以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此后,张先生无需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公司不能以张先生擅自离岗为由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3)张先生的关于撤销违纪解除决定和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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