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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员(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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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2005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2岁)一个人在家里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要赵某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抬手就打了赵某两个耳光,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传来,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赵某随即大喊抓贼,路经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徐某某供述了全部事实,并且交待自己曾于一个月以前将王某扎伤(轻伤)的事实,经查属实。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正确答案: 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将王某扎成轻伤的行为不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构成犯罪,因而其交代不能成立自首。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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