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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0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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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是某化工厂工人。一日,邓某与邻居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院与检察院关系的规定,法院与检察院的行为是否妥当?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中处理三机关关系的基本准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由此可知,本案中人民法院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这不利于人民检察院更好地为出庭做准备。而人民检察院将错就错,拒绝出庭支持公诉,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本案的补救办法是,人民法院将开庭的日期推迟,使两机关的诉讼行为都能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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