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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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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总经理。2008年6月至2009年10月间,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交给其堂弟的民营公司经营,使其获利20万元。其间,姜某的妻子先后三次收受其堂弟所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姜某对此知道。请问:(1)姜某的行为包含了几个独立的具体违纪行为?(2)对姜某应按什么性质来处理?

正确答案: (1)姜某的行为包含两个独立的具体违纪行为,即“将本单位的赢利业务交由其亲属经营”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家庭成员收受财物”。
(2)由于两个行为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进而结合为一个独立的违纪行为,即受贿。因此,对姜某的行为不适用合并处理,应按受贿定性处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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