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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协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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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被某玻璃制造厂招用,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半月后,厂方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要求单位提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理由。厂方认为,刘某还在试用期内,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请分析该玻璃制造厂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这种做法不正确。
2)理由:《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厂没有提出刘某有任何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因此,即使刘某还在试用期内,单位也无权随时解除期劳动合同。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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