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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系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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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地税局在2011年3月份纳税检查中,发现甲企业有偷税行为,于3月20日向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其罚款30000元和其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甲企业未提出听证要求,县地税局于3月30日向其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4月10日前缴纳所偷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所偷税款1倍计30000元的罚款。4月10日为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入库,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甲企业开户行冻结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该企业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4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地税局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县人民法院认为该企业应先复议再起诉,所以于4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请问: (1)县地税局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县地税局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是错误的,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一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二纳税人不肯提供纳税担保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而甲企业没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县地税局也没有责成甲企业提供纳税担保,而不能直接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同时罚款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才必须是先复议后起诉,而就税收保全措施发生争议问题,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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