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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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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高某与刘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丈夫杨某在上海还开办了红地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各持股50%。高某实际掌控着绿地公司,其将绿地公司从北京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红地公司进行销售,红地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绿地公司与北京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北京富豪公司发现绿地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绿地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高某不必承担绿地公司债务
  •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高某应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C、北京富豪公司应证明高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 D、如果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刘某也应当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绿地公司还拖欠南昌公司一笔货款,如果在本案中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南昌公司可当然适用该判决结果要求高某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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