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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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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根据下列销售确认书(合同)和《UCP600》审核加拿大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指出其中存在的不符点,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正确答案: 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的开立以合同和相关惯例为依据。信用证的审核需要通知行和受益人共同完成,但各有侧重。本题主要考察受益人根据合同和《UCP600》对信用证的审核。经审核,信用证存在如下问题:
(1)信用证金额(AMOUNT)大小写不一致,应修改为“US DOLLARS FORTY SIX THOUSAND NINE HUNDREA AND EIGHTY ONY”。
(2)信用证到期日(EXPIR YDATE)填写有误,应修改为“SEP15,2007”。理由如下:合同中规定信用证到期日为转运日后15天(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DATR OF SHIPMENT),合同中规定最迟装运日为2007年8月31日(TO BE EFFECTEL NOT LATER THAN AUG 31,2007),故信用证到期日应为2007年9月15日。
(3)信用证到期地点填写有误,应修改为“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 COUNTRY”。理由如下: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所在国到期(FOR NEGOTIATION IN APPLICANTS COUNTRY)不利于受益人掌握,因为如果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不在受益人所在地,则意味着受益人的全套单据必须在这个时间之前到达国外银行柜台,这对受益人不利。因此,以交单人所在国家即信用证受益人所在国家(中国)为合理。
(4)汇票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将“AT 30 DAYS’SIGHT”修改为“AT SIGHT”。理由如下:合同中规定使用即期汇票(AT SIGHT),而信用证却规定见票后30天付款(AT 30 DAYS’SIGHT),应修改信用证,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
(5)保险金额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将“FOR 13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COVERING”修改为“FOR 110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 COVERING”。理由如下:合同规定保险金额为商业发票价值的110%(FOR 110% OF THE TOTAL INVOICE VALUE),而信用证中擅自写成保险金额为商业发票价值的130%,使保险金额扩大,显然有损于卖方利益而必须修改。
(6)保险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应修改为“AS PER P.I.C.CDATED1/1/1981”。理由如下:合同中规定适用1981年的P.I.C.C保险条款,而信用证中规定采用1982年的I.C.C保险条款,显然与合同规定不符。
(7)货物描述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将“HX1115 544SETS”修改为“HX1115 542SETS”,将“HX4510 245SETS”修改为“HX4510 254SETS”。理由如下:信用证上的货物名称、价格、型号、数量、包装和合同号码等必须与合同规定的一致。
(8)目的港填写有误,应将“VANCOUVER”修改为“TORONTO”。理由如下:目的港必须和合同规定的一致。
(9)转运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将“TRANSSHIPMENT PROHIBITED”修改为“TRANSSHIPMENT ALLOWED”。理由如下:合同中明确规定允许转运(TRANSSHIPMENT ALLOWED),但来证中,禁止转运(TRANSSHIPMENT PROHIBITED),故必须修改信用证,否则有可能由于实际运输方式为转运而造成装运文件与信用证要求不符。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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