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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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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担200万元债务,于2009年3月1日到期。甲公司以自有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亦未约定保证期间。宗某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未约定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假设:甲公司不对乙公司履行到期的200万元债务。乙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对甲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清偿100万元后,因忙于他事,一直未对丙公司和宗某主张过权利。直到2009年12月1日,乙公司才请求丙公司、宗某承担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 B、乙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 C、乙公司有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 D、乙公司无权对宗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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