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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7日林某出资5万元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在填写设立申请书时,林某注明其出资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将企业名称定为“A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纠正了林某的错误之后,为其颁发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该企业为A企业)。林某聘请邓某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邓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林某同意。2005年5月6日,邓某以A企业的名义向甲购入价值4万元的货物,甲不知道林某对邓某权利的限制。2005年10月9日,林某决定解散A企业,经查,A企业资产总计6万元,林某的妻子独立经营一食杂店资产价值2万元,此外,林某别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及债权。A企业在解散前欠缴税款1000元,欠邓某工资2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3000元,欠张某10万元债务。指出林某在填写设立A企业申请时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林某的错误是他所设立的企业名称中不应使用“有限责任字样”,因为该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及“公司”字样,因为与其责任形式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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