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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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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5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6亿元。2016年3月5日,公司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5%。 (2)定向增发方案。具体内容如下:非公开发行普通股1亿元,以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3)向老股东配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向老股东配股总额3亿元;控股股东在其他股东认购之后,按其他股东平均认购比例进行认购;为确保配股成功,本次配股由长期合作的某证券公司包销。 董事会对三种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三种方案都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最终决定采取定向增发方案,并对方案中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6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经持有大海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6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大海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不再增持。 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的基金认购的,视为1个发行对象。在本题中,发行对象为9名,未超过10名的人数限制。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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