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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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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治理论的历史地位。

正确答案:法治的问题是中外法理学界长期反复争论而无统一认识的问题。人治与法治之争,在西方要追溯到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人治的关键是治国依人的意志和权力,其前提是人的聪明才智和人的灵活变通;法治的关键是治国依法,其前提是法律的理性和恒定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与人治相对。两者都可以成为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因此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并不矛盾,都可以为一定政体服务。这种人治与法治可以统一的理由,在于他们都是一种治国的手段,一种治国的策略,而不涉及政权问题。在西方,这种理论在17—18世纪得到了新的发展。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家们,提出了一种新的法治理论。他们认为,政治的统治应该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行使国家的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权属于人民,等等。也就是说,法治,连同人民主权、代议制、自由、平等、分权一起,成为国家的根本制度。法治不再仅仅是一种治国的工具,而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意义的法治,不再与“人治”相对,而是与封建的“专制”相对。自然法学家的这些理论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在西方各国以这种形式或那种形式在法律上确立下来,成为“法律至上”的社会理论和社会制度。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洛克和卢梭所倡导的法治成为立国的根本,议会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只是法律的适用机关,法官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利。洛克和卢梭所倡导的法治主义仍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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