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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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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8日张先生所在的海淀区LF科技有限责仸公司收到海淀区XD实业有限责仸公司寄来的一份介绍新产品性能的广告宣传单,LF公司有意订购,于是10月10日向XD公司发出一份传真,愿以每件200元的价格订购CCS700型微型元件50件,须在10月15日前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寄至LF公司。发出传真后不久,LF公司发现其他厂家也在销售类似产品,决定货比三家后再进行订购,于是10月12日LF公司向XD公司又发出一份传真,取消订购。XD公司接到传真后未停止组织供货,10月13日将50件微型元件交邮。正常情况下同城快递应在1—2日内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延误至10月16日才将货物寄至LF公司。LF公司本已无意订购,又见货物迟延,因此未向XD公司支付货款。XD公司见货款久未到帐,遂起诉要求LF公司支付货款。XD公司在寄出货物(10月13日)之前就收到了LF公司取消订购的传真(10月12日),那么XD公司未停止供货的行为是否得当呢?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可以在对方承诺做出前予以撤销,本案中我们注意到XD公司在寄出货物(10月13日)之前就收到了LF公司取消订购的传真(10月12日),那么XD公司未停止供货的行为是否得当呢?《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LF公司的要约中载有“10月15日前送到”的明确期限,因此虽然撤销要约的通知先于对方做出承诺前到达,该要约仍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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