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做题,通过考试没问题!

经济法概论

睦霖题库>大学试题(财经商贸)>经济法概论

2015年10月8日张先生所在的海淀区LF科技有限责仸公司收到海淀区XD实业有限责仸公司寄来的一份介绍新产品性能的广告宣传单,LF公司有意订购,于是10月10日向XD公司发出一份传真,愿以每件200元的价格订购CCS700型微型元件50件,须在10月15日前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寄至LF公司。发出传真后不久,LF公司发现其他厂家也在销售类似产品,决定货比三家后再进行订购,于是10月12日LF公司向XD公司又发出一份传真,取消订购。XD公司接到传真后未停止组织供货,10月13日将50件微型元件交邮。正常情况下同城快递应在1—2日内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延误至10月16日才将货物寄至LF公司。LF公司本已无意订购,又见货物迟延,因此未向XD公司支付货款。XD公司见货款久未到帐,遂起诉要求LF公司支付货款。XD公司在10月13日将货物交邮,10月16日到达LF公司,已经超出了期限,这迟到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中XD公司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由于邮局的原因迟到,XD公司对迟延结果没有过错,LF公司又未及时通知XD公司货物已经迟延,因此XD公司将货物寄出的这一承诺行为是有效的,双方合同已经成立,LF公司应当向XD公司支付货款。
答案解析:
进入题库查看解析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