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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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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无线电一厂和无线电二厂是两家国有企业,2004年5月与本市华科电子研究所(一家民营科研机构)协商,3家法人各自出资一部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腾达股份有限公司。3家发起人共同拟定的公司组建方案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但总股本只有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与公司拟筹集的资本总数的差额,通过每股1.5元的溢价发行方式获得。 (2)无线电一厂认缴股本600万元,以场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折股和部分货币缴股;无线电二厂认购股本300万元,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250万元和50万元;华科电子研究所认购股本300万元,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200万元并出现金100万元; (3)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允许股东退股; (4)若公司因故不能设立,则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认股比例分担。请回答问题: 关于该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设立时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分担,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既然各发起人已约定按认股比例分担,就应当充分尊重其意思
  • B、各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C、发起人内部按照约定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D、债权人若只要求其中某一个发起人清偿债务,则视为放弃对其他发起人的请求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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