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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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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对股票交易比较感兴趣,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入甲证券公司,赵某原来在进入甲证券公司时有8只股票,当时甲证券公司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拥有股票的规定,询问赵某有没有股票,如果有股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出去,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再行购买股票,赵某表示自己有股票,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了7只股票,尚余1只成长性非常好的股票不舍得卖掉,过了半年,这只股票价格涨了1倍,赵某分析股票价格仍然会涨,于是又购买了1万股,过了一个月,该股票又涨了1倍,赵某遂将该股票卖掉,该只股票比较进入公司之时起就卖掉多获取收益5万元,新购进的1万股也获利9万元,赵某在甲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总计利用股票获取14万利益。甲证券公司负责人要求赵某将以前投资的股票卖掉的行为是否属于干预个人经济生活的行为?赵某是否有权拒绝其不合理的要求?

正确答案: 证券公司负责人要求赵某将以前投资的股票卖掉的行为不属于干预个人经济生活的行为,而是遵守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一种职务行为。赵某没有权利拒绝其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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