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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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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6月,甲建筑工程队与乙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甲建筑工程队为乙生产资料公司建筑一幢职工住宅楼,双方约定10月20日完成并交付工程。如到期完不成工程由甲向乙支付违约金1万元。合同生效后,甲遂投入施工。但由于其施工措施不利及其他原因,到10月20日该建筑工程没有完成,按进度需11月初才能交付工程。乙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支付1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甲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因原计划自11月份起要另外承包一项建筑工程,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建议乙另找建筑队完成工程。 双方协商不成,乙遂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请分析法院是否支持乙的主张? 

正确答案:甲方有违约行为;而非违约方乙又提出了关于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请求;作为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无法替代的建筑物;由于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违约方又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故本案中,乙方请求强制履行完全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履行的除外情形,因此,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的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后,还应适当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故其无权拒绝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合同义务的请求.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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